1、路線交通標志桿采用柱式或附著式設置構造時,內邊緣距路緣不得小于25厘米;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200厘米或小于80厘米,非行人通行的區域不受限度。
2、交通標志采用懸臂式、門架式設置模式時,標志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5米,附著于其它路線設備時,應不低于被附著物的凈空高度。
交通標志桿的其它要求:
1、當同一地點需求設置標志較多時,可抉擇組合標志來處理此成績。
2、在一根交通標志桿上設標志時,應按警告、禁令、批示的順序,先上后下、先左后右的順序陳列。解除限度速度標志、解除制止超車標志、干路先行標志、停車讓行標志、減速讓行標志、會車先行標志、會車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。條件受限度無奈單獨設置時,一根標志柱上多也不應超過2種。
制造交通標志桿的高度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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